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0-03-03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健全学校治理结构,建立以二级学院为基本单位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增强执行力,推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二级学院是指拥有全日制学生或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机构。

第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主要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综合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二级学院按照党政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共同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本单位的重要事项议事决策规则和推进运行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利益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先由党委会议研究后,才能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以务实进取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沟通交流、相互支持;党政班子成员应团结协作,服从学校决策部署,保证学校各项规定、措施真正贯彻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具体措施。研究落实本学院党委会相关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社会服务、合作办学、对外交流、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引进工作,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师、干部的教育、进修、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职务的推荐和授权的聘任工作。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与奖惩,以及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七)研究决定招生、学生管理、毕业生创新创业及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审定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审定年度预算,设备申购计划及教学、科研等绩效工作量计算等。

(九)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绩效以及内部分配方案和事关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本单位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或者突发性重大事件。

(十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大会、院务公开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它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职责提出,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

第八条 会议议题的最终确定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充分共同酝酿的基础上共同商定。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的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九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十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涉及重大问题决策时,会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师生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可根据议题内容和紧急程度决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党政正副职全体领导、纪检委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学生支部书记。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根据议题需要,会议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有关人员临时列席。临时列席人员在讨论有关议题时进入,议题讨论结束时离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院长或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会议成员个人及其亲属时,应按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议应由专人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人员对议题及开展工作的基本思路先做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对讨论研究时发生意见分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并经充分沟通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定。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议,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经多次会议反复讨论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且有时限要求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学校党委或行政请示或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问题涉及保密的,各参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对于参会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对违纪并造成工作被动者要严格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后及时向其传达会议情况及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已作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全力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否定已决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决议有异议的,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议,无条件执行决议。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是。

第二十六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工作优势,发动党员,团结师生员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决策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应按规定公示公开。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校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执行落实。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领导报告或在联席会议上通报执行情况。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